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全省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总体部署和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安排,用于支持省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确定的村点,进行新农村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专项资金,是指用于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工作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按照“省市县三级共建”原则,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要求足额安排并落实本级资金。
第五条 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资金按照“以县为主、乡镇为辅、省市奖补”原则,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条 各级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新村办)和财政部门要以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为平台,加大相关资金整合和统筹使用力度,建立多渠道、多方位的资金筹措机制。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七条 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计算分配,主要按各地农业人口、村组数量权重进行分配,同时考虑年度工作重点、各地贫困差异、资金使用绩效和其他客观情况等因素,在量化的基础上,确定各地新农村建设村点数和资金。
第八条 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由省新村办商省财政厅提出分配方案。
第九条 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计算分配,主要按各地农业人口和乡镇个数权重进行分配,同时考虑资金使用绩效和其他客观情况等因素,在量化的基础上,确定各地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资金量。
第十条 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专项资金由省新村办商省财政厅提出分配方案。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会同新村办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六十天内正式下达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专项资金,并通过县级财政国库支付系统支付。年末未列支专项资金应按省财政厅现行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县级新村办要根据确定的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拨付和报账方式,及时审核、批复新农村建设村点的用款计划,按照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专项资金拨付由县级新村办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确定。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不准用于村集体日常开支和村干部误工报酬、补贴、通讯费用开支等,不准用于归还村、镇集体债务,不准用于招待安置、帮困救助等非建设性开支和工资福利支出,不准用于购买交通工具等与新农村建设无直接关系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