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个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针对非全日制用工市场发展迅速但不规范的现状,《劳动合同法》以特别规定的形式作出了规范。对比《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新法将非全日制用工每天和每周的工作时间分别缩短了一小时和六小时,在时间标准上要求更加严格。另外,新法在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上更加灵活,不再把书面劳动合同作为一般形式,但也不把口头协议作为必须形式。新法对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增加了约束条件,即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新法排除了以月为单位支付工资,即用人单位可以按小时、日或周为单位结算工资,支付工资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否则就是拖欠工资。最值得小时工关注的是,新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