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该办法分为规划与建设、公共停车场管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等6章53条。该办法中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配套建设、方便群众、确保城市交通畅通的原则。我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采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停车场设计方案
将严格按照城市规划和道路建设制定
建设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必须符合有关设计规定和城市规划、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未按照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补建机动车停车场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机动车停车场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核发竣工认可文件。
规范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服务时间、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确保照明、消防、排水和通讯设备及交通安全设施、电子监控设备等防盗、防破坏系统的正常使用;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等制度,发生火灾、盗窃、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利用或者容纳他人利用停车场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快递业务以及其他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等经营活动。
此外,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必须规范收费行为,在醒目位置设置由价格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机关、公安交通管理监制的公示牌,标明停车场性质、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免费对象和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并使用统一的税务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