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停车场的管理体制问题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涉及多个部门,情况比较复杂,一些重大问题需要市政府协调解决。因此,《办法》第四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统一领导,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市停车场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公室,受其委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责权限,理顺了我市停车场管理体制。
二、关于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问题
为切实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力度,《办法》第八条对配建停车场明确规定“新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城市公交枢纽、首末站、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城市出入口、大中型商贸或者公共活动场所,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九条对四大类公共建筑未按照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要求在改建、扩建时补建停车场。第十一条规定“凡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通过完善新建、补建停车场和强化停车场规划验收的措施,解决配建不足及建设不规范问题。
三、关于增加停车供给量的问题
《办法》规定了多项措施,以增加停车位供给,缓解当前市民“停车难”的突出矛盾。一是鼓励设置临时停车场,充分挖掘停车资源。《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也可以根据需要划设临时停车场,以满足停车需求。二是鼓励加大停车场建设力度,给予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第十五条规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鼓励通过旧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车场。三是鼓励专用停车场对外开放和错时停车,提高停车场的使用效率。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条件的单位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将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
四、关于停车场的经营管理问题
一是针对以往停车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市、县(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收入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第三十条规定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招标和拍卖确定经营者。从而将停车场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避免政府部门直接介入经营管理。二是为规范停车场管理秩序,《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了停车场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三是针对财政和税务两种票据混用的问题,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统一了票据管理。
五、关于经营停车场的备案问题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事公共停车场的经营,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规定“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相应的在第三十九条对未履行备案义务的经营者作了处一万元罚款的规定。从而明确了应当备案停车场的范围和不备案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政府全面掌握全市停车场的经营管理情况,规范管理停车场提供了有力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