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管理制度


注意:

动态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在现场公示停车时段、允许停放的范围、违反规则处理等内容。超过规定时间在动态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或者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停车场管理制度


停车位少

《办法》将最大程度解决这一情况

《办法》明确,公共停车场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多元化的方式确定项目建设主体。

鼓励利用各类闲置土地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实行有偿使用

鼓励停车场投资主体采取发行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设立停车设施建设专项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拓宽停车场建设融资渠道


禁止擅自改变

非机动车停车场(站)使用性质

《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办公楼、体育场馆、影剧院、医院等建筑应当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站)。禁止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停车场(站)使用性质。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火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以及政府服务中心、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展览馆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未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站)的,其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根据交通需要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


停车实行不同的收费定价方式

停车收费按照停车场的不同类别,实行不同的收费定价方式。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不得擅自提价。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协议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减少规划确定的停车位数量;不得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同时,未在划定区域收费的,未按照规定着装的,不佩戴工作牌的,不按照规定出具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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